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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条款作为《城玮汽车租赁合同》的特别约定,与《城玮汽车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术语解释:  租赁期:分时租、日租、月租、年租。自车辆离场时起至车辆还回时止,每60分钟为一个时租,超过30分钟按一个小时租计算;每24小时为一个日租,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半个日租计算,超过8小时按一个日租计算;每30天为一个月租;每十二个月为一个年租。  
会员:城玮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会员按会员协议享受出租方提供的优惠服务。  

特定客户:以书面形式(合同或协议)与南宁城玮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有特别约定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特定客户在租赁期内享有双方约定的优惠条件。


第一条、出租方权力和义务
1、提供本市行政区内24小时的无偿抢修救援服务。非出租方责任引起的抢修救援,承租方应负担相应费用。
2、出租方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3、根据承租方需要有偿配备司机服务或有关车辆其它服务,有权收取相应服务费。  

4、提供经年检合格且保养达标的租赁车辆。  


第二条、承租方权力和义务
1、驾驶本公司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本合同注明的驾驶员变更时,必须文字通知出租方;非本合同上注明驾驶员无权驾驶出租方车辆,因此产生任何不利于出租方的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2、在本市行驶的租赁车辆,因故障需要维修或发生交通保险事故时,必须在出租方指定的维修站修理。  
3、经出租方同意驶出本市的租赁车辆,驶出期间因故障需要维修,必须到所租车辆的生产厂家认定的特约维修站或由出租方指定的维修站修理;修理前由维修站出具故障原因说明书,修理预算费用明细单,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维修;维修费用由承租方先期垫付,然后持正式修理发票及费用明细单等有效单据到出租方报销。  
4、经出租方同意驶出本市的租赁车辆,驶出期间当发生交通保险事故时,必须到出租方指定的维修站修理;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费用,出租方外埠验收事故车辆发生的差旅费用,均由承租方负担。
5、非合理使用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出租方不免费提供替换车,且车辆修理费和修理期间的租金由承租方承担。  
6、因承租方原因导致超过规定保养公里数1000公里以上,出租方有权自超出应保养公里时起以每公里1元收取拖保费。  
7、承租方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承担补办期间的车辆租金、补办手续费,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时止,并交纳服务费100元。  

8、租赁车辆限在南宁市区域内使用;驶出本市前,需得到出租方同意(电话或传真),并由出租方检修车辆。否则,一切损失自负。


第三条、保证金、租金、交通违法待查金及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时承租方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预付租金(租期不足一个月的按合同所列金额支付,租期为一个月以上的须支付不低于一个月的租金);中期或长期租赁,每次须提前三日预付下一个租赁期的租金。

2、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终止之日前三天通知出租方,以便出租方将保证金及时归还承租方;但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时,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的保证金中扣除。  

3、合同签订时承租方(含会员)要交纳1000至2000元的交通违法待查金。从合同终止时计算的30个工作日后,所租车辆无交通违法或有交通违法及时自行处理的,出租方将待查金全款退还承租方。承租方有交通违法且拒不接受处理的,出租方除按交管部门规定扣除相应的罚款金额外,驾驶员扣分按每一分150元标准从交通违法待查金中扣除,余款退还承租方,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交。  

4、承租方不能出具领取保证金或交通违法待查金的凭证时,单位承租的需有加盖财务章或公章的单位证明,个人承租的须本人到场并签字方可领取保证金。


第四条、意外风险(保险条款及交通事故处理)
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所投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车辆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新交通法,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时在应赔范围内按责任实行比例赔付:承租方全部责任赔付80%、承租方主要责任赔付85%、承租方与对方同等责任赔付90%、承租方次要责任赔付95%,我公司执行上述理赔办法。保险公司相应不予理赔部分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2、承租方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保护现场,并在12小时内向出租方通报,事故处理结束后将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资料在7日内送交出租方,出租方据此办理保险索赔事宜。出租方逾期通报、逾期提供交通管理部门证明或由于承租方原因而致出租方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权力的,承租方承担因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3、出租方不负责因租赁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给承租方造成的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4、发生交通事故,承租方须先期垫付由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费用。  

5、因交通事故造成租赁车辆停驶、修理的,停驶、修理期间的租金由承租方支付。  
6、租赁期内发生租赁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负担租赁车辆灭失之日起不低于三个月的租赁车辆租金。

7、未满一年驾龄者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及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全部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五条、出租方违约责任
1、有关租赁车辆的抢修救援,以在租赁合同签定时出租方向承租方作出的承诺为准。  

2、为合理使用租赁车辆时发生故障且不能及时修复的承租方无偿提供替换车辆(不保证同原租车型及性能一致,下同)或给予修车期间租金减免或顺延用车时间。  


第六条、承租方违约责任
1、承担因承租方过错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和逾期车辆年检的损失。  
2、承租方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承租方负责与第三方协商解除对租赁车辆的扣押,并承担租赁车辆被扣押期间的租金及车辆损失。  
3、承租方驾驶租赁车辆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限驶公里数和还车时间,否则按合同约定支付超驶费和超时费(计收标准以汽车租赁登记表双方约定为准)。  
4、发生《南宁市汽车租赁合同》中第八条3款及利用租赁车辆进行经营或宣传的情况下,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已收取款项不予退回,并有权追究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责任。  

5、承租方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租车费用(租金、各项违约金或应付赔偿金),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已收取款项不予退回,并有权追究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责任。


第七条、担保期限 

承租方在该合同未终止前,担保方必须承担承租方由此产生的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条款已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本补充条款附在“汽车租赁登记表”背面,承租方及担保方在“汽车租赁登记表”签字的同时,即认为阅读并遵守本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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